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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学校考试管理办法
WWW.GZSCX.COM 发布时间:2011/8/25 点击数:262

 

贵州省财政学校考试管理办法

20083月修订)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完善的考试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实施环节能够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提高考试工作的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对我校考试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形式与记分

1、考核形式:学生学业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1)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每门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55比例组成。平时成绩是在平时教学过程中,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课堂提问、书面作业、专题讨论、阶段性测试、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所做的成绩评定。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体育达标、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2)考查课成绩采用四级(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制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四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成绩考核可以根据课程自身特点采用口试、笔试、论文、开卷、闭卷、上机、大作业等多种形式。

3)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成绩,采取评阅报告、答辩等多种方式采用四级(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进行考核。

二、考试命题与出卷

1、命题要科学、准确、合理,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命题范围要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重在检测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2、各教研室要通过考试方法和命题形式的改革,带动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习方法的改进。

3、各门课程(考试、考查课)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考试大纲,并依据考试大纲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须附标准答案),一套试卷用于正式考试,一套试卷用于补考。命题应做到题意准确,条件完备,文字通顺,措词严谨明确,避免引起误解。同一套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4、每学期期末各教师根据要求出具考试试卷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填写试卷审核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教务科,未按规定时间交试卷影响考试工作的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

三、试卷管理

1、由教务科统一安排的命题和由任课教师自考(需统一打印试卷的)所作的命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教务科印制。学校将对统考科目逐步建立试卷(试题)库,随机抽取期终考试及补考试卷。

2、试卷必须严格保管,不得泄露。对在试卷命题、审核、印制、保管工作中的舞弊和失职行为,学校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考试试卷,并及时将试卷及监考记录送教务科。

3、教考分离的试卷由教务科密封装订后,交所属教研室组织改卷,其他试卷由任课教师自行改卷。

4、所有考试课程试卷应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学生成绩册送教务科保存。

缓考及免考

1、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同意,报教务科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减少一次补考机会。

2、学生因病、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凭相关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老师签名后交教务科核准,可予免修或免考。

四、考试成绩的确认及公布

1、各考试(查)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卷完毕,并按学校网上登录成绩的规定将成绩登录完毕后,将记分册及考试课程试卷交教务科。

2、记分册应分班级按学号如实填写,成绩准确,字迹清晰,更改的须签名确认。不及格的须用红笔标注。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成绩,记分册上的成绩与网上登录的成绩应一致,不得漏登、错登。

3、学生成绩册上交后,学生若对成绩有异意,可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务科进行查卷。学生不得自行找教师查卷。成绩档案应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擅自更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4、教师对送教务科后的学生成绩,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提供相关依据,经教务科审核后方可更改。

五、操行分转补学科成绩的规定与程序

1)操行分转补学科成绩的规定

任课教师评定的学科成绩不及格且在35分以上(含35分),学期操行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可用操行分转补一个不及格学科的成绩,学期操行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可用操行分转补两个不及格学科的成绩,学期操行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可用操行分转补三个不及格学科的成绩。每学期最多只能转补三个不及格学科成绩,转补后的学科成绩均为60分。;若一学期内有多个不及格学科成绩在40分以上需用操行分进行转补及格的,从高分课程往下依次转补。

2)操行分转补学科成绩的程序

l         各班班主任在学期课程结束后三天内将本班学生学期操行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75分以上(含75分)和85分以上(含85分)的同学名单及操行分填入相应内表,经学生科审核盖章后交教务科。

l         教务科根据操行分转补学科成绩的规定和学生操行评分表,对符合规定的同学进行分数的转补。

3)、学生成绩由教务科在教师上交成绩册后一周内发放给各班主任,由各班主任向学生公布。各班主任应妥善保管本班学生各学期的成绩单。

4)、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考试课程的试卷由教务科按规定保存。

5)、学生毕业时,由教务科统一填制“学生成绩考核登记表”,经审核盖章后装入毕业学生档案。

六、补考规定

1、考核(含操行分转补不及格学科成绩后)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可进行补考,但期末考核中缺考或作弊者不能参加补考,在正常补考中缺考或作弊者不能参加总补考。

2、补考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正常补考的时间原则上为下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的第五周,总补考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份的第二周,回校补考每年两次,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4月份的第二周和每年11月份的第二周;具体时间安排由教务科在考试前一周公布。

3、补考手续的办理:正常补考,学生不需办理手续,由教务科根据应补考学生安排。无故不参加正常补考者,取消其参加总补考的资格;参加总补考的同学须在每年5月的第四周以班级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科提出申请,明确参考学生及科目,经教务科审查合格后,于考前一周内领取补考证;参加回校补考的同学须在考前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科提出申请,明确参考科目,领取补考证。

 

七、考场纪律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凭本人有效证件入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参考,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并将有效证件放在考试桌面的右上角,便于监考教师查验。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准许交卷离场。考生不得将试卷及草稿纸携出场外,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吃零食。

4、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特殊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考试中如发现使用上述物品者,按考试违纪处理,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5、考生在考试前应将全部书籍、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不得放置在课桌上和抽屉内;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不准互相交谈、讨论解题和核对答案;考试中不得翻阅书籍、笔记等资料;不得窥视他人试卷;不得互借计算器、书籍;不得夹带纸条,偷换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将考试内容写在桌子上。违反者,该科以考试作弊论处。

6、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除特殊要求外,考生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7、未经监考教师许可,考生不得中途进出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由监考教师陪同。

8、考生在考试完毕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要求补充答卷;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考题情况;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八、考场管理及监考人员职责

1、每个考场须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应提前书面形式向分管教学副校长请假,准假后自行找到代行监考的教师,并到教务科七、备案。

2、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按规定就座。

3、开考前监考教师要核对考生证件、人数和试卷份数。向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4、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看书看报、吸烟、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准使用各类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延长(缩短)考试时间。若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5、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证物,令其退场并作好考场记录。在试卷上写明“作弊”字样,并签名。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试卷姓名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考试结束后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上,将作弊学生试卷、物证交教务科。

6、监考教师应负责试卷、草稿纸的发放、收取。考试结束前检查和提示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及相关内容。

 

九、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对违纪、作弊的认定

1)考生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关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在考场或者考场外走廊及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的下列行为均构成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由他人冒名代考;

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资料;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

2、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和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中并签名,并将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回教务科。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报告单》上签名。

2)考场违纪作弊情况材料经教务科核实后,由教务科相关主管人员提出意见经科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学生科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83月起执行。

 

贵州省财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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